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工序、模具清洁及防锈、纤维布热压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软帘”/真空排口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 1根不低于20米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酚类、二氧化硫、氨、丙烯腈、硫化氢、苯乙烯、乙苯、甲苯、氨、氯苯类、1,3丁二烯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氨、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冷却水排水。其中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冷却水排水一起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洗模剂瓶、含洗模剂废抹布、废防锈剂瓶、废WD-40气雾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沾染物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袋、热压件废边角料、不合格热压件、除尘灰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处理;注塑件废边角料和不合格注塑件经破碎机分类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