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研发中心研发、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生物安全柜/通风橱/万向罩集气口引风收集至新增1套“SDG吸附装置”+现有3套“活性炭吸附(1#-3#)”装置处理后,由改造后1根不低于45米高排气筒P1’排放;1#实验楼二层液质室、液相室、精密仪器室、样品处理室、原子吸收室等试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万向罩集气口引风收集至1套新增“4#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不低于17.2米高排气筒P2’排放;1#实验楼三层设置准洁净区,该区域试验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过滤器过滤后,由新建1套“SDG吸附+8#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新建1根不低于28.8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1#实验楼其他实验废气经通风橱/万向罩引风收集至新增的“5#-7#、9#-10#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新建1根不低于28.8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食堂油烟经依托现有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其中,排气筒P1’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医药制造行业”标准限值要求,TVOC、苯系物、甲醛、氯化氢、氨需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硫酸雾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及氨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P2’、P3’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甲醛、氟化物、氯化氢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氨、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P4排放的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标准要求。 研发过程中原料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粉碎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净化后研发中心内无组织排放,其他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餐饮废水、洗衣废水、循环冷却水外排废水、试验设备外排废水、仪器及器皿清洗废水、制冰机废水、纯水制备排水、超纯水、仪排浓水、软水制备排水以及电锅炉排污水。其中职工生活污水、洗衣废水经化粪池沉淀,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仪器、器皿清洗产生的低浓度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高温杀菌处理后同试验设备外排废水、制冰机废水、纯水制备排水、超纯水仪排浓水、软水制备排水、循环冷却水外排废水、电锅炉排污水一起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试验耗材、培养基残渣、鸡胚残渣、废鸡胚(接种后)、废细胞培养液、废凝胶、废实验样本、废色谱填料、废过滤介质、提纯及合成废液、废药物制剂残渣、研发废弃品、过期试剂、试验废液、废试剂瓶(有毒有害)、沾染废物、废发酵液、废紫外线灯管、废SDG吸附剂、废活性炭(废气治理)、仪器、器皿高浓度清洗废水、废过滤材料(空调系统、生物安全柜、培养罐、发酵罐)、滤渣等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纸质包装物、废试剂瓶(无毒无害)、废饲料样本、废饲料添加剂样品、废鸡胚(未接种)、中药残渣、废布袋、除尘灰、纯水/超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纯水制备)、空调系统废过滤材料(未涉毒、细菌)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