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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锐新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模具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锐新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模具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锐新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模具生产线项目 | 天津锐新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瑞航路18号 |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在现有厂房内闲置区域购置卧式带锯床、平面磨床、淬火炉、回火炉等生产设备,新建模具生产线;配套一套模具碱洗及废液综合回收利用设备,供内部模具清洗使用,清洗后模具可继续重复使用。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模具产品3000套、年清洗铝挤压模具10000套、副产品偏铝酸钠20吨。项目总投资230万元,环保投资51万元,占总投资22.2%,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切割粉尘、喷砂废气经集气罩/密闭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10)排放;淬火、回火油雾及机加工油雾收集后引至油雾过滤器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11)排放。其中,P10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P11颗粒物、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2.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及各自废桶、废棉纱及手套、含油金属屑、废淬火液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金属边角料、废金刚砂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9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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