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车间镜片擦拭废气经设备顶部排气管收集、真空共晶废气经接口密闭管道收集后,一同通过“过滤棉+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合束器、QBH组合安装无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由“干式吸附除酸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有机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过“过滤棉+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 P1排放;切割测试产生的废气经设备顶部排气口收集、激光切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一套“布袋除尘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参照染料尘)。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耦合焊接、接线焊接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排浓水、配件清洗废水(纯水二次清洗)、镜片切割废水通过管道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化粪池沉淀处理,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汇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芯片、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脱脂棉、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氧化钙除酸废渣、废塑料桶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砂纸、废研磨纸、废无尘纸、镀膜废渣、切割废渣、废弃线头皮、包装废物、不合格光纤及废光纤组件、不合格品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