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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隆星弹簧有限公司1线新增抛丸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隆星弹簧有限公司1线新增抛丸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1线新增抛丸机项目 | 天津隆星弹簧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316号北区 | 天津华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对现有的生产1线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在热强压工序前增加抛丸工序,新增一台抛丸机,拆除一台保温炉;通过增加各生产线工作时间,新增年产汽车悬架弹簧60万件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建成,全厂年产汽车悬架弹簧390万件。项目总投资322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6%,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1线、2线回火炉产生的燃气废气,通过现有2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DA008排放;生产1线、2线现有抛丸机产生的粉尘分别经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现有4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3、DA004、DA009、DA010排放;生产1线新增1台抛丸机产生的抛丸废气经新增两级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新建1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DA012排放;固化废气经现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现有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热洁炉废气依托自带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烘干炉和固化炉燃气废气经依托现有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DA011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DA002、DA007、DA008、DA011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抛丸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车间内污水处理设备(絮凝+沉淀+气浮+过滤+吸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沉淀的生活污水汇合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蓝巢特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生产设备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处理液、磷化沉渣、废磷化剂包装桶、废油墨包装罐、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油桶、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弹簧料头、废包装、废钢丸及抛丸粉尘、热洁炉残渣、废布袋、除尘灰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3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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