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试验废气经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集气罩(真空泵、烘箱)收集后,分别汇至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4根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P1~P4排放;污水处理站异味经1套“次氯酸钠喷淋+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30米高排气筒P5有组织排放;超低氮蒸汽发生器(仅应急时使用)配备低氮燃烧器,燃气废气分别经4根不低于27米高排气筒P6~P9排放;食堂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高出屋顶排气筒P10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甲醇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氯化氢的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乙酸乙酯、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要求。P6-P9排放的颗粒物、SO2、NOx、CO、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关限值要求。 未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放制剂车间消毒有机废气经所在房间空调机组排风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乙酸称量废气经负压称量罩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随车间组合式空调机组排风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甲醇、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乙酸乙酯、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食堂废水经隔油后、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截流沉淀后、生产废水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制水设备反冲洗废水、制水过程排水由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要求。 4.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空压机、污水处理水泵及室外的环保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5.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不合格品、表面消毒擦拭废物、废滤芯、实验废液、研发过程废过滤材料、研发过程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培养基、污水处理站污泥、重结晶脱色废活性炭、废一次性耗材、废分离柱、废试验产物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原料废包装物、空调机组废过滤材料、纯水制备过程废耗材、超低氮蒸汽发生器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