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池体上方集气罩或池体密闭收集,依托现有1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项目依托实验动物中心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依托现有10套“高效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现有10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DA002~DA011)排放;质检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现有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24米的高排气筒DA013排放;灭活工序投料过程产生灭活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通过现有1套“高效过滤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现有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14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医药制造”行业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甲醛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新增废水主要为器皿、设备清洗废水(包括清洗乳化罐过程产生的乳化废水)、浓缩废水、质检废水、实验动物中心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制水排浓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与制水站浓水由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项目噪声源为精细粉碎泵、转子泵、空压机、组合式空调机组、冷却塔、废胚粉碎机等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弃中空纤维膜组件、药剂废包装(甲醛、氢氧化钠)、废培养基、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含垫料)、废活性炭、乳化浮渣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基废包装、废过滤材料、拆包废物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高温灭菌及粉碎处理后的废胚碎料、污水处理站污泥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分类处理,取得鉴定结果之前,从严进行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防控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监测计划及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 6、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7、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8、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