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做好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临时占地的恢复以及绿化工作,减轻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运营过程管道生产线均布置于半封闭外壳下,仅保留物料进出口,并在外壳顶部连接引风管道,管道缠绕成型、加热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引风管收集,不饱和聚酯树脂等物料混合搅拌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封闭管道收集,上述有机废气一同经4套滤网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UV光催化氧化装置净化后(每条线设1套),通过4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1~P4)排放;玻璃钢接头和配件缠绕成型、固化工序、不锈钢接头装配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各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不锈钢接头加热固化工序经封闭管道收集,上述有机废气一同通过1套滤网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UV光催化氧化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石英砂上料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吸尘口收集后由自带布袋除尘装置净化处理,管道切割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设备吸尘口收集后由自带旋风除尘+滤筒除尘装置净化处理,上述含尘废气一同通过各生产线对应的4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1~P4)排放;修边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经封闭间封闭收集后,通过1套水喷淋除尘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19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净化后,通过专用烟道经楼顶排放口(P6)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2-丁酮、苯乙烯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苯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8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餐饮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苯乙烯、2-丁酮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8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排至天津临港胜科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和室外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四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聚脂薄膜、废边角料、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除尘设施集尘、废包装物及废过滤网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