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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古德里奇航空结构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飞机短舱附件维修增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古德里奇航空结构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飞机短舱附件维修增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古德里奇航空结构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飞机短舱附件维修增产项目 | 古德里奇航空结构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宁航道15-1号 | 天津中环宏泽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延长工作时间和新增部分劳动定员的方式在现有厂区进行飞机短舱附件维修扩建,拆除喷胶房柴油加热器和配套排气筒,喷胶后改为自然晾干,扩建后,年维修飞机短舱附件995个。项目不新增投资,环保设施依托现有工程。 | (一)项目运营期打磨房产生的打磨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引入现有2套过滤除尘装置处理,经现有2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喷胶、喷漆、烘干、固化、调漆、喷枪清洗等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收集后,引至现有1套“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经现有1根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DA006)外排;喷烤漆房柴油燃烧废气依托现有2根不低于18米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复合材料高温固化工序产生的氮气通过现有1根不低于1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器净化后由高于屋顶的排气筒排放。其中,打磨房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柴油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RVOC、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丁酮、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限值要求。 机械维修及装配工序产生的废气,经1套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2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丁酮、乙苯、乙酸丁酯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清洗废水经车间内工业废水站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软水制备排浓水、热压罐循环水系统排浓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张贵庄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高压清洗机、剪板机、折弯机、弯管机、焊机、立式钻床、打磨房以及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零件、废金属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复合材料边角料、废塑料、废焊丝、焊接除尘灰、废包装材料(纸箱、木板、纸板等)、废劳保用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清洗剂废包装桶、废液压油、沾染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和废漆渣、喷胶和喷漆前表面处理产生的清洗废水、喷枪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液、废胶桶、废漆料包装桶、检测废液、废分子筛和废催化剂、污泥(废粘土)、过期漆料和胶料、含铬废酸、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10月7日-10月11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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