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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立远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立远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立远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医疗设备制造项目 | 天津立远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3号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 | 购置精密数控纵切车床、切线机、注塑机等生产设备,进行注塑类、机加工类、电子类、组装类、编织类医疗设备产品生产,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手术器械5万套。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8万元,占总投资的1.8%,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酚类和二氧化硫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两级活性炭”处理后,由管道引入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酚类、二氧化硫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环氧乙烷残留检测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模具清洁过程产生的少量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其中,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酚类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超声波清洗废水经油水分离设备处理后和纯水机排浓水、实验室末道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立远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精密数控纵切车床、注塑机、超声波焊接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纯水机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石英砂、废包装材料、灭菌后的废培养基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清运;不合格产品(产品检验)重新进行生产加工;废切削油、废含油抹布、实验废液、废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油液、废酒精瓶、实验室初清洗废水、废棉签、样品碎屑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3年9月19日-9月2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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