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本项目焊接废气经各焊接点集气罩/万向集气臂收集后,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3排放;抛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1套扁袋高压气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4排放;喷粉固化、调漆、喷漆、流平、烘干废气经密闭集气管道收集,涂胶、涂防锈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废气经1套“四级干式过滤系统+沸石转轮吸附+脱附浓缩+RTO蓄热燃烧”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5排放;补漆废气依托现有喷漆房废气管道收集,依托现有1套“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18米高现有排气筒P1排放;前处理锅炉燃气废气由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6排放;脱水烘干炉的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7排放;粉末烘干炉、油漆烘干炉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6米高排气筒P5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乙苯、乙酸丁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P6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关限值要求;P5、P7排气筒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甲苯、二甲苯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前处理废水、工件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和生活污水。前处理废水和工件清洗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采用“反应气浮+综合斜管反应+多介质过滤器+活性炭过滤器”工艺)处理后与化粪池沉淀后的生活污水、纯水设备排水经污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官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钻、铣加工设备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外包装材料、机加工废料、焊接废件、废焊丝、废钢丸、一般除尘粉尘、废滤筒、废布袋、废过滤材料、废纯水活性炭过滤器、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或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理;废内包装材料、含油沾染废物、废喷粉粉尘、含漆沾染物、漆雾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污泥、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油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