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产生的配件清洗废气、镜片擦拭废气经房间顶部集中收集装置收集,真空共晶废气经接口密闭管道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合束器、QBH组合安装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洁净间通风罩、集气罩收集后,经“干式除酸设施+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切割测试及激光切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处理装置处理后,由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氟化氢、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少量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耦合工序以及直接半导体激光器研发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厂房外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产生的纯水制备排浓水和反冲洗水、配件二次纯水清洗废水、镜片切割废水通过管道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化粪池沉淀处理,经厂区总排口汇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镜片切割机、自动铝线键合机、激光打标机、超声波清洗机、激光打标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研磨纸、废无尘纸、镀膜废渣废、不合格光纤及废光纤组件、切割废渣、废弃线头皮、包装废物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不合格芯片、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废脱脂棉、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氧化钙除酸废渣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