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过程中,四台燃气锅炉产生的废气通过两根不低于60米高的排气筒P1-P2排放(2台锅炉合用一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3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通过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出门诊楼顶的不低于17米高排气筒P4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门诊楼顶部1根不低于17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实验过程产生的气溶胶通过实验室内二级生物安全柜收集HEPA过滤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 其中,H2S、NH3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油烟排放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P1-P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SO2、NOx、CO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H2S、NH3、臭气浓度及甲烷最高体积百分数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8466-200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H2S、NH3落地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普通门诊废水、感染科门诊废水、非感染病区医务人员(含后勤)废水、感染科医务人员、实习学生废水、非感染区病房废水、感染科病房废水、手术室废水、餐饮废水、软水制备装置废水、冷却塔补水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感染病房废水经次氯酸钠与消毒处理,上述废水预处理后与其他废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厂区管网排入天津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公用工程设备和环保设备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医院病房的噪声影响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结构传播固定室内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A类房间标准限值;四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医疗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废除菌滤网、感染楼人员生活垃圾、废输液袋、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MBR膜、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格栅渣等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分类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格栅渣,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理;废包装袋、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袋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厨余垃圾由具备“餐饮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定期清运;非感染类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