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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和瑞得科技有限公司热塑性树脂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和瑞得科技有限公司热塑性树脂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66619193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热塑性树脂基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项目 | 天津和瑞得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泰港工业园2号厂房 | 天津津环中新环境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 建设碳纤维热塑性预浸料生产线,安装购置搅拌罐、真空干燥箱、搅拌机、物料清洗机、机械粉碎机、碳纤维预浸机及螺杆挤出机等生产设备。建成后预计年产碳纤维热塑性预浸料180t/a。项目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的6.5%。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收集及暂存、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范、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 |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混合、置换工序产生的废气及烘干不凝尾气经密闭收集,离心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检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上述废气一同引入“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3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预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3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封闭收集后,通过设备自带“旋风除尘+布袋”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3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 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二甲苯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甲苯、酚类、二氧化硫、氨、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工序未被捕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界处二甲苯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房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管网排入天津临港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生产设备和室外风机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四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包装、废液、废吸收液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除尘灰、废边角料、废纸箱、废铝罐、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建设单位在网站上进行了两次公示, 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及报刊公示。 | 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3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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