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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扩产及废液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扩产及废液减量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产品扩产及废液减量化项目 | 通用电气水电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 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37号 | 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废液处置装置,安装三相分离器、蒸发器等生产设备;利用现有生产设备生产风电产品及盾构机盾体,建成后预计年产定子基座48台(含现有36台定子基座)、转子支架60台、加强筋72台、机舱运输支架100台、盾构机盾体3台;年处理废液350t。项目环保投资81万元,占总投资的42.63%,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噪声治理、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下料工序产生的切割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自带的除尘器净化后以无组织形式散逸在车间内;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现有高效滤筒焊接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散逸在车间内,本项目依托现有两台热处理炉进行退火,热处理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通过现有18米高排气筒(KG173)、现有26米高排气筒(KG302)排放。喷砂粉尘和热喷涂产生的金属粉尘分别经负压收集后,分别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后,尾气经1根现有22米高排气筒(KG652)排放。热喷涂工序产生的含锌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现有高效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现有22米高排气筒(KG652)排放。喷漆工序在三线喷砂喷漆车间内进行,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后,尾气由排风管道引至现有1根20米高排气筒(KG649)有组织排放。本项目拟新建废液处置设备,用于处理该公司产生的废清洗液、废切削液、擦地废水、空压机废水,年处理量约350t,蒸馏过程中会产生蒸馏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经新建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其中,KG173、KG302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应标准限值要求;KG652、KG649排放的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KG649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二甲苯,P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KG649排放的乙酸丁酯、乙苯、臭气浓度和P1排放的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厂界浓度叠加值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采用废液处置设备(采用“三相分离+蒸发浓缩+超滤+反渗透+活性炭吸附”工艺)对废切削液、废清洗剂、擦地废水、空压站废水进行处理,尾水与厂区内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蒸馏、环保治理设施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的噪声叠加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区域的相应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漆料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含油棉纱、废清洗剂、废清洗剂桶、浓缩液、油泥、废过滤介质、废膜组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边角料、废钢砂、废包装物、收集尘、废焊丝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催化剂由设备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2年8月16日-8月22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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