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下料工序产生的切割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后,经自带的除尘器净化后以无组织形式散逸在车间内;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现有高效滤筒焊接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散逸在车间内,本项目依托现有两台热处理炉进行退火,热处理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通过现有18米高排气筒(KG173)、现有26米高排气筒(KG302)排放。喷砂粉尘和热喷涂产生的金属粉尘分别经负压收集后,分别经滤筒除尘器净化后,尾气经1根现有22米高排气筒(KG652)排放。热喷涂工序产生的含锌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现有高效滤筒除尘器净化后,通过现有22米高排气筒(KG652)排放。喷漆工序在三线喷砂喷漆车间内进行,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后,尾气由排风管道引至现有1根20米高排气筒(KG649)有组织排放。本项目拟新建废液处置设备,用于处理该公司产生的废清洗液、废切削液、擦地废水、空压机废水,年处理量约350t,蒸馏过程中会产生蒸馏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经新建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 其中,KG173、KG302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应标准限值要求;KG652、KG649排放的颗粒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KG649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二甲苯,P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RVOC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标准限值要求,KG649排放的乙酸丁酯、乙苯、臭气浓度和P1排放的臭气浓度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厂界浓度叠加值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采用废液处置设备(采用“三相分离+蒸发浓缩+超滤+反渗透+活性炭吸附”工艺)对废切削液、废清洗剂、擦地废水、空压站废水进行处理,尾水与厂区内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蒸馏、环保治理设施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的噪声叠加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区域的相应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漆料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液压油、含油棉纱、废清洗剂、废清洗剂桶、浓缩液、油泥、废过滤介质、废膜组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边角料、废钢砂、废包装物、收集尘、废焊丝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催化剂由设备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