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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装配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装配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传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装配线项目 | 斯凯杰科亚太(天津)机械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空港)41号利纳马(天津)有限公司车间内 | 天津众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对现有生产车间合理规划分区,购置安装压装机、焊机、喷漆房等生产设备,进行剪叉式高空作业平台的生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产高剪叉式空作业平台9000台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0万元,占总投资的6%,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危废间改造、环境风险防范、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废气排放主要为喷漆房、涂胶及防锈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及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气旋塔+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8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甲苯和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表面涂装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乙苯、乙酸丁酯、臭气浓度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经收集后引入滤筒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根18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速率及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颗粒物通过厂房换风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厂房外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二甲苯在各厂界处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利纳马(天津)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压装机等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物、废焊渣、收集尘、废滤筒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含油沾染物、废胶桶、废漆桶、废漆渣、含漆沾染物、含漆废水、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2年8月9日-8月15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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