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锅炉燃气废气、餐饮油烟、污水处理站异味、化验室废气、喷墨废气以及投料粉尘。3台4t/h燃气锅炉采用超低氮燃烧技术,燃气废气分别经由3根不低于20.5米高的排气筒(P1、P2、P3)排放;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异味经密闭收集后,通过“碱喷淋+生物除臭滤池”治理设备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化验室产生的少量化验废气经通风橱和集气罩收集后,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分别由活性炭箱吸附和碱吸收,最终通过2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5、P6排放;喷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净化后,最终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7排放。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锅炉废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乙酸乙酯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化验废气)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食堂配套设置静电式油烟净化器,油烟最终通过楼内设置专用烟道于屋顶排放;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除尘装置+水箱过滤”净化处理后,洁净尾气排至投料间内。其中,油烟的排放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管道清洗废水、锅炉及用汽排污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浓水、软化系统排浓水、纯水机排浓水、化验室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沉淀后与生产废水一同汇入污水处理站(格栅+调节+气浮+生物反应池(A/O)+二沉池+消毒)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一步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部分生物反应池(A/O)出水经“MBR+消毒”工艺(处理规模200m3/d)处理后回用厂内绿化,回用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各类泵、空压机以及室外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废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设施废过滤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污泥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化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废墨盒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等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