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期手工焊、轨道焊、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套新增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6排放;机器人焊接自带收集及处理系统,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6排放;酸洗、电解抛光工序产生的酸雾经槽体侧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新增的碱喷淋塔吸收处理,最终通过1根新建的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7排放;食堂油烟通过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净化引至楼顶经排气筒P8排放。其中,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参照染料尘);食堂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颗粒物、硫酸雾、氟化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脱脂后水洗废水、酸洗后水洗废水、中和后水洗废水、电解抛光后水洗废水、喷淋塔废液、中和废液、泄漏测试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电解抛光后水洗废水含重金属铬、镍等,经新建的废水处理设备2#(芬顿氧化+pH调节中和+过滤+超滤+二级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电解抛光后水洗工序不外排,回用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用水标准;脱脂后水洗废水、酸洗后水洗废水、中和后水洗废水、喷淋塔废液、中和废液经新建的废水处理设备1#(芬顿氧化+pH调节中和+过滤)处理后,由厂区生产废水总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泄漏测试废水由厂区生活污水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激光切割机、去毛刺机、折弯机、焊接设备、各类水泵及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物、废边角料及钢屑、焊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除尘器集尘交由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油、废包装桶、废油桶、沾染废物、电解槽渣、污水处理污泥、浓缩废液、废膜组件、脱脂废液、酸洗废液、电解抛光废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