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电泳有机废气、补漆工序有机废气共同经过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固化有机废气经过废气焚烧炉处理后与焚烧炉尾气、焚烧炉燃气废气共同经过“水喷淋除尘塔+汽水分离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24米高的排气筒P5排放;热水洗、预脱脂、脱脂工序产生的碱雾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水洗塔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6排放;化成工序产生的氟化物经收集后采用碱洗塔处理,由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7排放;锅炉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5.5米高的排气筒P8排放;固化炉燃气废气由一根不低于15.5米高的排气筒P9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氟化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锅炉燃气废气的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20)相应限值要求;焚烧炉尾气、固化燃气废气的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相应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以无组织排放方式排放。H2S、NH3、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热水洗工序废水、预脱脂、脱脂工序排水、脱脂后水洗废水、化成工序废水、化成后水洗废水、纯水制备设备浓水、设备清洗废水、锅炉定期排水。生产废水经过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混凝絮凝工艺)处理后,汇同经过化粪池静置沉淀的生活污水,共同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铆接站、激光焊焊接站、装配站、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电泳浆、废包装桶、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污水处理 站污泥、废机油、沾染废物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合格的废品、废包装材料、废反渗透膜、废边角料、漆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