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期热镀铝锌退火炉配备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48米高的排气筒(DA013)排放;制氢设备配备低氮燃烧器,产生的燃气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DA014)排放;脱脂过程中产生的碱雾收集后,经洗涤塔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26.5米高的排气筒(DA015)排放。其中,DA013排放的颗粒物、NOx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SO2、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DA014排放的颗粒物、NOx、SO2、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DA015排放的碱雾须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项目废水主要为脱脂废水、水淬槽排水、浓水处理设备出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一级接触氧化池+缺氧池+二级接触氧化池+二沉池”)后回用;生产废水依托现有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含油废水调节池+纸带过滤+超滤+稀碱含油废水调节池+两级中和槽+生化池+絮凝沉淀槽+澄清池+过滤器”)后,出水去回用水站(超滤+反渗透),对现有回用水站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浓水处理设备(浓缩预处理+MVR 蒸发结晶),回用水站浓水全部处理回用。综上,本项目新增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剪切机、卷曲机、矫直机、平整机、退火炉助燃风机、气刀、各类水泵、各类风机、制氢设备、浓水处理设备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钢、废包装材料、铝锌渣、废脱硫剂、混盐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钝化液、废油、废包装容器、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