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期激光切割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SMT生产线、手工焊、搪锡、水清洗、气相清洗产生的废气经管路或集气罩/口收集后,引入“纳米覆膜滤筒+二级活性炭”废气净化设备进行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40米高排气筒P2排放;整板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40米高排气筒P3排放;点胶废气经集气口收集、晾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网板清洗废气经设备自带管路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废气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40米高排气筒P4排放;喷涂工序废气经局部收集及车间整体负压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进行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40米高排气筒P5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6引至楼顶排放。其中,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颗粒物参照染料尘);TRVOC、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和乙酸丁酯的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厂界处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生活废水经防渗化粪池静置沉淀后,同纯水制备排浓水、低浓度冲洗废水一起通过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机械加工设备、检验设备、环保设备风机、空压房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废包装、废线材、除尘灰、废催化剂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或厂家回收利用;废无纺布、废滤筒等一般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含油沾染废物、废乳化液、废机油、废油桶、废焊材、废电子产品、废水基清洗液、废网板清洗液、废汽相清洗液、废乙醇清洗液、高浓度清洗废水、废清洗剂包装桶、废玻璃瓶、废滤芯、废胶、废胶瓶、废漆桶、废稀料、废漆渣、油漆沾染废物、水帘废水、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