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原料药车间工艺废气、化验室实验通风橱废气、动物房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新危废间有机废液挥发产生废气。 原料药车间一般区产生的工艺废气经负压引风系统收集,洁净区产生的废气经高效过滤器过滤,收集后的废气经1套“一级酸洗+一级碱洗+一级水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项目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产生的异味气体经负压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项目依托现有化验室,分析样品和标准溶液配制过程在专用通风橱内操作,化验室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引入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新增的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项目依托现有动物房,动物房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由空调过滤系统净化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新增的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4排放;新建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负压引风收集后由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TVOC、HCl、氨、硫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原料药车间、制剂车间生产废水、化验室废水、制水系统排浓水、制剂车间洗瓶水,动物房笼具清洗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和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水。动物房笼具清洗废水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化粪池沉淀,原料药车间和制剂车间生产废水、化验室废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同制水系统排浓水、制剂车间洗瓶水和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水一起通过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生产设备、风机及水洗塔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限值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废无纺布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垫料收集后妥善无害化处理;废过滤介质、药剂包装物、废硅藻土、化验室无机废液、化验室有毒废液、化验室有机废液、废培养基、污水处理站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含油废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废树脂、分离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牛羊眼球残渣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