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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127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项目 | 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 汉硕高新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津环中新环境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 拟在10号厂房设置混合、精化、粉碎等车间,11号厂房设置复合间、涂膜间,生产碳纤维预浸料。项目建成后,年产碳纤维预浸料450吨。项目总投资2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7万元,占总投资的1.6%,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项目运营期粉碎废气经设备自带的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管道引入1套袋式除尘设备,最终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热压间密闭设置,热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涂膜废气、复合废气一起经1套“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最终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进行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与循环冷却水一起经由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临港胜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临港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空压机、冷却塔、粉碎机、环保设备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废卷轴、废布袋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滤棉、废机油、含油棉纱、废油桶、废原料桶、轻组分液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1年11月29日-12月3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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