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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新兴东方临近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多层复合薄膜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新兴东方临近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多层复合薄膜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127
传 真:022-6661919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多层复合薄膜研发项目 | 天津新兴东方临近空间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泰港工业园4号厂房及西侧办公区 | 中环广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购置复合薄膜挤出机、多层复合膜机、裁剪机、高低温箱等设备,进行复合薄膜的研发及性能检测,研发出来的所有合格品均由公司后期项目使用。项目建成后,年研发出的复合薄膜面积可达12万平方米。本项目不涉及批量生产和对外销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万元,占总投资的1.6%,主要用于废气、噪声、固废治理及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 | (一)本项目挤出废气、热封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由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氨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要求;氨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氨的排放浓度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至市政管网,最终排至入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临港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三)合理布局噪声源;多层膜挤出机、薄膜展平机、振动刀裁剪机、空压机、环保设备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包装物、废胶、机头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机油、沾染废物、废油桶、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收集后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1年11月18日-11月2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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