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项目运营期干复膜生产线涂胶、烘干、复合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至1套“三室RTO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26米高的排气筒P2-1排放;混胶及存储间负压收集废气、熟化室排气,一并引至“活性炭吸附系统”进行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2-2排气筒排放;3套电晕设备在放电过程产生的臭氧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分别经3套催化法治理设施净化后,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2-3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异氰酸酯(MDI)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乙酸丁酯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RTO助燃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的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乙酸乙酯储罐呼吸废气经配套冷凝回收系统回收后尾气经活性炭吸附过滤后无组织排放。其中,罐区周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处乙酸乙酯、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预处理后,与冷却定排水一起汇至厂区污水排放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合理布局噪声源,生产设备、风机及水泵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膜材包装物、不合格品及检验废样品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催化剂(二氧化锰催化剂)收集后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胶液、清辊废液、清辊废物、废润滑油和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书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