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汽车部件模检具智能制造扩建项目 | 常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99号3#车间 | 天津宏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在现有的3车间闲置区域购置安装注塑机、加工中心、合模机、翻模机等设备,建设“汽车部件模检具智能制造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新增汽车内饰注塑模具450 套的生产能力。扩建后全厂产能为年产汽车内饰注塑模具1100 套、汽车内饰注塑检具(材质铝)260套和汽车内饰注塑检具(材质树脂)65套。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万元,占总投资的0.07%,主要用于废气治理、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及排污口规范化等。 | (一)本项目运营期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8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1套“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8米高的排气筒P3排放。其中,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的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 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苯乙烯、乙苯的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天津常春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对总排口达标负责。 合理布局噪声源,加工中心、注塑机、平面磨床、锯床、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应落实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钢边角料、废金属屑、废焊丝、废包装材料、废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石墨、废电火花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含油废水、废油桶、含油沾染废物、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集尘灰妥善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交由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1年9月14日-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