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保法规,落实对施工扬尘、噪声等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将施工期扬尘、噪声环境影响控制在最低水平;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 (二)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包括筛分车间粉尘、粉碎车间粉尘、醇提车间蒸发不凝气(乙醇)、豆皮喷涂车间废气、品控室质检废气、卸料粉尘及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筛分车间粉尘包括筛分粉尘及包装粉尘,筛分粉尘经密闭管道全部收集至布袋除尘设施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1(二期为P12)有组织排放;包装粉尘经密闭管道全部收集至布袋除尘设施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2(二期为P13)有组织排放。 粉碎车间粉尘包括粉碎粉尘、包装粉尘及风运粉尘(醇提车间至粉碎车间的风运系统),3台粉碎机产生的粉尘经全部收集引至“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净化处理后,通过3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5~P7(二期为P19~P21)有组织排放,醇提车间至粉碎车间的2套风运管道系统粉尘经全部收集引至“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净化处理后,通过2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 P3~P4(二期为P17~P18)有组织排放,包装粉尘经全部收集引至袋式除尘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8(二期为P22)有组织排放。 醇提车间乙醇蒸汽首先经列管冷凝器冷凝回收,然后再经循 环水冷却和冷冻机冷冻回收,最后未回收的尾气经水喷淋塔吸收, 最终微量乙醇通过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9(二期为P15)有组织排放;筛分后物料至醇提车间的风运管道系统产生的粉尘在醇提车间收集净化处理,粉尘经密闭收集后引至“旋风除尘+袋式除尘”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P10(二期为P16)有组织排放。 豆皮喷涂车间干燥过程产生少量粉尘及异味,经密闭收集后 引至“碱喷淋塔”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根不低于24米高排气筒 P11(二期为P14)有组织排放。 品控室质检操作在通风橱内进行,产生的质检废气经全部收集后,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最终经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3有组织排放。 豆粕卸料粉尘经密闭收集后引至“脉冲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通过2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4、P25有组织排放。 豆皮卸料粉尘经密闭收集后引至“脉冲除尘器”净化处理,最终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P26有组织排放。 其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参照染料尘);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外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厂界处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由管道引到屋顶排放。食堂油烟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少量异味,经引风至活性炭箱,活性炭箱出口废气最终经风管引至地面排气口排入大气。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水、碱喷淋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气浮+UASB+AAO+二沉池+深度处理)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进入市政管网,最终排入临港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生产设备、空压机、水泵及环保设备风机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废活性炭(有机废气吸附)、检测废液及高浓度洗瓶水、废试剂瓶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纸箱、除尘灰等定期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栅渣、污泥及废活性炭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六)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七)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