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简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2021年1月7日
关于简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9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向全国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有关监管政策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0〕15号)工作要求,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下简称“区内”)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银保监局依照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简化区内银行保险相关机构和高管的准入方式,对银行业保险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银行机构包括在天津辖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相关保险机构包括在天津辖内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第三条 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更名、升格)及终止的,无需报经天津银保监局或滨海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四条 设立、变更、终止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报告材料。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制定自行评估、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标准和要求,明晰分工和职责,确保设立或变更后的分支机构符合监管规定和审慎性要求,终止分支机构的所有手续完备合规,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已拨付给新设机构的营运资金、新设机构的营业地址、新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等;(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新设机构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外资银行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内部管理制度清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6)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制度建立及修订时提交即可,无需重复报送,下同)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9)新设机构高管人员相关材料,同本实施细则第九条;(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更名报告,内容包括更名原因、上级管辖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文件等;(2)自行评估验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自行评估验收的证明材料,其中每项评估结果应由相关验收部门盖章,并由该责任部门负责人签章;(2)总行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管辖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4)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明确实际到岗人员);(2)总行或上级管辖行同意机构终止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终止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第六条 银行机构应在决定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内部授权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滨海银保监分局自收到银行报送的完整的报告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金融机构及市场业务准入管理系统和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进行设立、变更及终止登记,向报告机构颁发、换发或回收《金融许可证》。滨海银保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七条 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以及虽未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但实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无需报经天津银保监局或滨海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报告制。
第八条 高管人员任职的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管辖行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报送报告材料。
第九条 银行机构应根据中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许可或报告要求,明确选任资格条件,明晰选任流程和职责,自行审查、核查并确认区内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实质符合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且具备落实本行区内业务发展战略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并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1)任职报告,内容包括任职人所任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及汇报路线;(2)任职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3)任职人接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承诺书;(4)由任职人签署个人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说明,并就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5)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6)任职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7)由报告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签发的任职资格审查承诺函;第十条 银行机构应在内部任命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提交完整的报告材料。滨海银保监分局仅就报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区内的以下准入事项无需报经天津银保监局或滨海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制:
1. 在区内设立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2.在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区内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3.在区内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4.在区内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
第十二条 拟备案机构的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拟备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需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1. 机构设立
(1)机构设立备案报告(含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2)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发展规划、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及计算机系统建设情况;
(3)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信息);
(4)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5)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机构改建
(1)机构改建备案报告(含总公司同意改建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2)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3)内部验收报告,其中应说明拟备案机构的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及计算机系统建设情况;
(4)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7)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偿付能力符合条件说明(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信息)和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
(8)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机构变更
(1)变更地址备案报告;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机构撤销
(1)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撤销意见书(正式公文);
(2)分支机构撤销后相关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撤销机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的声明;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在决定机构设立、改建、变更、撤销的内部授权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滨海银保监分局应自收齐备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同时通知保险机构领取、更换或缴还《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滨海银保监分局仅就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五条 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无需报经天津银保监局或滨海银保监分局事先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制。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拟任职的区内分支机构的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报送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任命区内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需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资质要求,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1)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出具的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以及该拟备案高管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首页和签章页等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3)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在内部任命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滨海银保监分局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滨海银保监分局仅就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九条 对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保险支公司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除特殊原因外,区内外以“只进不出”单向开放为原则,即区外分支机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及第四章要求,直接搬迁进入区内,实行报告或备案制。按照本实施细则以报告或备案制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自区内搬迁至区外的,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许可办法应当经过任职资格许可,但因区内高管准入方式简化而未经任职资格许可担任区内机构高管人员的,调往区外机构任职,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申请任职资格许可。经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调任到区内任职,后又在同质同类银行机构间平行调整职务到区外的,如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不需重新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所规范的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遵循合规性、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要求履行对所涉机构和高管准入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持续监管中,一旦发现机构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报告或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机构、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由天津银保监局对上述事项进行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第二十四条 个别类型或区域的机构、高管现行准入方式如较本实施细则更为简化的,应从简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简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业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方式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银监发〔2016〕19号)和原天津保监局《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保监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