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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规程

发布日期: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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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总 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冶金企业尘肺病人的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治尘肺病,结合冶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冶金企业尘肺病人分级与管理的原则、指标和管理对策。

      1.3 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各类尘肺病人。
      
      2 引用标准

      GB 5906 尘肺X线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 语

      3.1 尘肺病

      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3.2 尘肺病人劳动能力

      系指尘肺病人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的生理能力。

      3.3 肺功能

      系指人体肺脏与外界空气进行气体交换的能力。其中包括通气、弥散与换气功能。

      3.4 胸部X线表现

      系指尘肺病人胸部X线片上尘肺阴影,肺气肿及胸膜改变所见。

      3.5 临床检查所见

      系指尘肺病人自觉与他觉检查所见。主要包括对尘肺病人气短出现情况及胸部望、问、叩、听等表现程度。

      3.6 肺活量

      系在最深吸气后作最大一次呼气的气量。通常以VC表示。

      3.7 一秒率

      一秒钟用力呼气的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通常以FEV{1}%表示。

      3.8 小气道

      系指内径<2mm以下的周围细支气管。

      3.9 25—7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25—75%表示。

      3.10 75—85%用力呼气流量,通常以FEF75—85%表示。

      3.11 25%肺活量最大呼气流量,通常以V25表示。

      3.12 尘肺合并症

      各期尘肺病人同时患有对呼吸系统有临床意义的有关疾病。
      
      4 分级原则

      4.1 以X线诊断分期、肺功能测定指标、临床体征表现、尘肺合并症、尘肺病人年龄为分级依据。

      4.2 以全面分析、综合判断为原则进行分级,建立“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治疗”的分级与管理体系。
       ?4.3? 在分级指标中,具备其中一项者,即可定为该级。年龄超过该级者,按自然晋级管理。
      
      5 分级指标

      5.1 Ⅰ级管理

      5.1.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0”级。

      5.1.2 临床基本无合并症。

      5.1.3 年龄小于60岁者。  

      5.2 Ⅱ级管理

      5.2.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Ⅰ”级。

      5.2.2 临床有偶发的合并症,生活可以自理。

      5.2.3 年龄在61~70岁之间者。

      5.3 Ⅲ级管理

      5.3.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Ⅱ”级。

      5.3.2 临床有频发的合并症,生活基本可以自理。

      5.3.3 年龄在71~75岁之间者。

      5.4 Ⅳ级管理

      5.4.1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分级“Ⅲ”级。

      5.4.2 临床有严重合并症,生活不能自理。

      5.4.3 年龄在76岁以上者。

           6 管理对策

      6.1 管理原则

      6.1.1 尘肺病人确诊后,统一实行首诊、建档、分级鉴定的原则。

      6.1.2 建立尘肺病人两级管理网络,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6.1.3 实行尘肺病人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含医疗点)、家庭病床治疗的三级医疗体系。

      6.1.4 实行尘肺病人与尘肺合并结核病人完全分开管理的医疗原则。

      6.1.5 以并发性疾病为主的尘肺病人,由职工医院负责对症治疗的原则。

      6.2 管理机构

      6.2.1 一级管理机构

      职业病防治院(所),负责所属厂矿尘肺病人分级管理的指导和实施。凡新确诊和晋级的尘肺病人,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每年底将尘肺病人动态变化情况,汇总上报给主管部门。

      6.2.2 二级管理机构

      厂矿的安全(安环)科或职工医院职业病科,负责本单位的尘肺病人管理。及时安排新确诊病人脱尘、健康疗养等,与工会、劳资等部门共同合作,按季度将本单位尘肺病人脱尘、退休、死亡等变化情况上报给一级管理机构。

      6.3 健康管理档案

      a.厂矿尘肺病人管理登记册。

      b.尘肺病人健康管理册。

      c.尘肺病人分级管理卡片。

      6.4 医疗管理

      6.4.1 Ⅰ级管理

      6.4.1.1 新确诊的尘肺病人,两个月内调离原接尘岗位,最迟不超过半年,同步进行分级鉴定。

      6.4.1.2 每间隔3~4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1.3 除急诊外,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2 Ⅱ级管理

      6.4.2.1 每间隔2~3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2.2 除急诊外,每3~4年可安排1~3个月住院疗养或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治疗为主。

      6.4.3 Ⅲ级管理

      6.4.3.1 每间隔1~2年,进行一次分级鉴定。

      6.4.3.2? 每1~2年安排2~4个月住院治疗;日常以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为主,对病情较重者,应设家庭病床。

      6.4.4 Ⅳ级管理

      6.4.4.1 每年分级鉴定一次。
      ? 6.4.4.2? 每年安排4~6个月住院治疗(特别在冬春季节); 出院期间,应组织职业病门诊或医疗点治疗,有条件时应设家庭病床。

      6.5 康复管理

      6.5.1 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防病卫生知识教育。

      6.5.2 对尘肺病人,开展戒烟教育,对Ⅲ、Ⅳ级管理病人,必须戒烟。

      6.5.3 对Ⅰ、Ⅱ级管理病人,大力开展健身活动和其他活动;对Ⅲ、Ⅳ级管理病人,在身体允许情况下,也可参加适当的健身活动。同时,对这些病人应加强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

      6.5.4 合并症较重的尘肺病人,应通过两级管理网络,及时组织督促其住院或转诊治疗。

      6.5.5  为提高尘肺病人机体抗病能力,建议按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补充营养。
      
      7  附  则

      7.1  本规程自1992年4月1日起生效。

      7.2  本规程解释权归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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