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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炸药生产安全规程

发布日期: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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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炸药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部的矿山炸药生产厂(以下简称炸药厂)。
    1.3炸药厂只准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炸药。
    1.4炸药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5炸药厂必须设置由厂长直接领导的安全专职机构。
    1.6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活动日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1.7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部每季检查一次,车间每月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
    1.8从事炸药生产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8.1年满18周岁;
    1.8.2工作认真负责;
    1.8.3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1.8.4体检合格;
    1.8.5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9认真搞好安全教育,加强技术和业务训练,定期考核所有干部和工人。
    新工人进厂后,首先应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熟练的工人带领工作,待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对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0进入炸药厂人员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1.11严禁携带火种或明火进入炸药厂,厂内严禁吸烟。
    1.12研究新炸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炸药厂上级部门批准。
    1.13炸药厂和爆破器材总库区,必须严加管理和保卫,必须有严格的警卫制度。
    1.14厂区应有良好的通讯或信号设施。用普通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时,应能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
    1.15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炸药生产
    2.1一般规定
    2.1.1严禁使用与原材料或成品不相容的材料制作工具或设备。
    2.1.2在炸药生产工房和库房内,禁止穿钉鞋或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2.1.3班前饮酒者严禁上岗作业。禁止一人单独操作。
    2.1.4危险工房每班必须清扫一次,每周至少彻底清洗一次。
    2.1.5在机电设备运转的情况下,严禁进行维护保养或清扫。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修。
    2.1.6开车前必须和岗位各作业人员打招呼,确认无误方准开车。
    2.1.7开车前操作人员必须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并经试车,确认无误,方准转入正常生产。
    2.1.8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用设备的性能,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2.1.9对成品应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2.1.10每班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帐目清楚。
    2.2设备
    2.2.1生产炸药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设备附有安全操作说明;
    b.机电设备的转动部分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c.有爆炸危险的工房,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d.对产生粉尘、有毒气体的设备,安装排尘、排气装置;
    e.接触大量水蒸汽、腐蚀性气体的电气设备,采用密封型的;
    f.炸药加热设备应采用蒸汽(或热水)作热源,严禁采用明火作热源;
    g.加热设备和管道应有良好的绝热措施;
    h.蒸汽加热设备要安装压力表、安全阀和测温装置;
    i.蒸汽加热设备的工作压力不超过设备额定压力的2/3;
    k.运转设备尽量设联锁控制装置;
    l.制药设备内部应便于清扫,无使药粉或浆液积聚的空腔;
    m.机电设备的外壳应并联连接在一起,并接地;
    n.木粉、梯恩梯定量螺杆必须用不锈钢制作。
    2.2.2允许使用铁质材料制造硝酸铵破碎设备。破碎机部件不得相互撞击、摩擦。
    2.2.3轮碾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碾铊外套、轮碾机翻药和出药装置应用铜(或铝)材制作,碾铊铜套的厚度不得小于10mm;
    b.用于混药的轮碾机,其出药装置距底盘1~2mm;
    c.加工硝铵炸药的碾铊重量不得超过800kg;
    d.轮碾机的翻药装置混拦药粉时,碾内不得存在死角;
    e.轮碾机内易松动和脱落的部件应有保险锁扣,并定期检查;
    f.轮碾机的转速不得超过23r/min;
    g.轮碾机应有铝质防尘罩和测温装置,罩内应有雨淋管;
    h.轮碾机碾盘要平整,转动部件配合良好,运转时碾铊保持平衡,立轴不得窜拉;
    i.轮碾机底盘采用热汽(或热水)法供热。
    2.2.4梯恩梯球磨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壳体用铝或不锈钢制作;
    b.出料口处设有金属防护网;
    c.转速不得超过27r/min。
    2.2.5凉药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凉药机刮板应用铜或衬橡胶的钢板制作;
    b.转速不得超过9r/min。
    2.2.6粉状炸药装药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螺旋与铜套不得碰擦;
    b.搅拌机翼不得松动和与料斗摩擦。
    2.2.7浆状炸药的熔药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试验压力不小于9kg/平方厘米;
    b.装有安全阀、排气阀、压力表、温度计;
    c.设有保温层;
    d.密封垫压盖采用耐腐蚀、耐高温的软质材料;
    e.熔药锅周围地面铺垫板(木板、胶带或铝板),锅上有照明观察孔和排毒气装置。
    2.2.8连续工艺采用管道输送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气流管道、梯恩梯粉碎输送管道及混药分离设备之间安装灭火、隔爆或泄爆装置;
    b.水平管路安装时应保持一定的倾斜度,管子内壁光滑,管路一般离地30cm;
    c.管路系统中应设清理孔;在定量螺旋进入管路的下部必须设清理孔;
    d.管路系统尽量安排在工房一边,不得影响交通和设备检修;
    e.在管路系统的适当部位应设测压孔及采样孔;
    f.所有设备、管路均应良好接地;在没有可靠隔火、隔爆措施或没有实现无人操作的情况下,不得建立联合工房。
    2.2.9搅拌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搅拌机内壁必须涂耐高温的防腐漆或衬以铝板;
    b.易松动和脱落的部件应有保险锁扣,立轴及搅拌机翅不得松动窜位;
    c.搅拌药时不得留有死角;
    d.立轴运转平稳,转速不得超过23r/min。
    2.3原料及原料准备;
    2.3.1制造各种炸药的主要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个别原材料暂无国标、部标的也必须有厂标,并有严格的检验方法及制度。
    2.3.2原材料中不得混有金属或其它杂物。
    2.3.3用热法加工炸药时不得使用闪点低于65℃的液体燃料作原料;冷法加工炸药时不得使用闪点低于50℃的液体燃料作原料。
    2.3.4在配料间的原料应分别定点堆放;亚硝酸盐和氯酸盐应在专用房间堆放和配料。
    2.3.5原料在配料间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的使用量。
    2.3.6配料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一人配料,一个监督。
    2.3.7配亚硝酸盐、氯酸盐的工具和容器不得与配其它材料的工具和容器混用。
    2.3.8干燥木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烟道气干燥木粉时,风管的起始部分应设有磁环过滤器,下料均匀,温度不得超过300℃;
    b.用干燥炕烘干木粉时,炕面应料砖;炕温不得超过250℃;炕面不得冒烟;要勤耙勤翻,不得有死角;
    c.用气流干燥木粉时,气流温度不得超过135℃;螺旋加料器不得有摩擦起火现象;按顺序开停机器并及时清空气加热器上的木粉;
    d.用轮碾机干燥木粉时,碾盘温度不得超过120℃;
    e.用暖气干燥木粉时,碾盘不得超过110℃;
    f.每次干燥前,将干燥设备上的尘垢清除干净;
    g.每次干燥后,及时卸出木粉并清除管道和分离器中积存的木粉和尘垢;
    h.干燥后的木粉料仓必须有搅拌装置,并能及时扑灭木粉中夹带的火星;
    i.干燥后的木粉由分离器直接卸到地面时,应及时将木粉摊开。
    2.3.9粉碎木粉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预先筛除混入木粉的杂物;
    b.经常清理粉碎机的滤粉布袋,防止堵塞;布袋内收集的木粉不得超过布袋容积的1/2。
    2.3.10粉碎硝酸铵、硝酸钠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准用铁锤破碎;
    b.投料前,应检查物料的名称与规格,清除包装纸及杂物,严防杂质和易燃眉之燃易爆物品进入破碎机;
    c.破碎应在单独房间进行;
    d.破碎间的存放量不得超过1天的用量;
    e.及时清除用过的包装物,不准确性堆放在暖气片上;
    f.破碎完毕,及时清扫设备,不得不物料残留。
    2.3.11粉碎梯恩梯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球磨机中粉碎梯恩梯时,转筒内温度不得超过55℃;
    b.粉碎梯恩梯的设备及其装料容器,必须在导出静电的装置;
    c.出料时必须用导线将机体与小车接通,彼此保持等电位;
    d.不得用金属锤击破碎梯恩梯硬块;
    e.定期用80℃以上的热水清洗磨机;
    f.梯恩梯不得和碱、铵接触,且避免阳光直射;
    g.工房内应洒水或喷蒸汽造湿。
    2.4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生产
    2.4.1轮碾机混合粉状铵油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试车运转正常后方可按规定的比例、顺序、时间、温度加料;
    b.干燥、碾压硝酸铵时,碾盘温度不得超过110℃;加油时,药温应大于柴油闪点(65℃);
    c.运转中如遇停电等故障,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给气,并设法降低轮碾机温度;如果短时间内不能恢复运转,必须将药扒出;
    d.不合格的炸药回碾时,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混入杂质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回碾温度不得超过65℃;
    e.轮碾机混好的炸药,应及时送到凉药工房凉药;
    f.在轮碾机内进行清扫或修理时,预先拉下电器开关并加锁,钥匙由本人保管;
    g.检修轮碾机时,必须徒工我将原料或余药清扫干净;停机4小时以上时,机内的药也要全部清扫干净;
    h.轮碾机停车时,同时关闭供气阀门,严禁供气;
    i.每碾加工药量:直径2.1m的碾盘不得大于200kg;2m的不得大于170kg;1.6m的不得大于150kg;
    j.轮碾机每天清洗一次;
    k.严禁使用亚硝酸盐和氯酸盐。
    2.4.2生产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自混溜槽要封闭严密;
    b.不准将潮湿、结块或混有其他杂物的原料倒入料仓;
    c.圆盘给料机要均匀等量给料;
    d.提升机起动达到额定转数时,方准往底盘料仓上料;
    e.料仓内的原料不得少于其容量的一半;
    f.提升机停车前要将底部料仓的料提完;
    g.圆盘给料机开车前必须先试高压喷油嘴是否正常;停车前通知油泵间停泵;
    h.油泵运转出现故障时应通知搅拌间,并停车处理;
    i.油泵间及其周围10m内,必须无杂物,严禁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k.成品堆放处距暖气片应大于1m。
    2.5抗水硝铵炸药的生产
    2.5.1生产浆状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投料必须按照工艺规程进行;
    b.亚硝酸钠应用水稀释后均匀地投入混药容器中,其药液温度不得超过80℃;
    c.盛药容器应采用防锈耐酸材料制作或衬以类似材料的内壁;转动部件的缝隙应密封良好,不得进入药液;
    d.加工室地面和设备,严禁有残留的梯恩梯、亚硝酸钠和残药;
    e.生产间断时,必须用蒸汽彻底吹洗溶药锅、阀门及盛药容器;
    f.用铝作敏化剂时,必须防止铝粉被氧化或被水腐蚀,严禁生产未经防腐处理的含铝浆状炸药;
    g.不合格品再加工时,应与新配药搭配进行,回锅药量不得超过每锅药量的1/4;
    h.熔药锅停止使用时,必须立即关闭进气阀门,排除余气;
    2.5.2生产乳化油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各工序要有专人负责;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配料、加料,经常检查压力及设备运转状况;
    c.工作结束后,关闭好汽、水阀门,清洗好熔药锅和过滤网;
    d.生产间断时,应认真清洗罐内残药;清洗时,只准用蒸汽吹洗或用铝锹轻轻清理,严禁用铁制工具敲打;
    e.乳化状熔液的温度不得超过85℃;
    f.水相、油相制备过程中,水相温度不得超过85℃,油相温度不得超过75℃;
    g.制药前,打开所有油相管道和水相管道加热阀门进行预热;
    h.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需要停机修理时,应首先将所有进冷却水的阀门关闭,打开预热阀门。
    2.6凉药与包装
    2.6.1凉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凉药在专用工房进行,工房存药量不得超过按殉爆距离计算的药量;
    b.防止金属等杂物混入药粉,进入凉药机;
    c.凉药机搅拌刮板阻塞时,应立即停止加料;
    d.非抗水硝铵炸药采用自然冷却凉药时,凉药盘的表面要均匀被覆炸药;
    e.浆状炸药凉药槽上不得有其它杂物。
    2.6.2包装工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纸筒加工应在专用房间进行,熔蜡温度不得超过110℃;
    b.熔化沥青的温度不得超过沥青的开口闪点;
    c.药包浸蜡温度不得超过105℃,浸蜡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熔炉蜡锅应设铁丝网罩,每班至少清理一次;
    d.不得使用装过亚硝酸盐和氯酸盐的包装物包装粉状硝铵类炸药;
    e.连续化生产乳化炸药采用人工包装时,开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认真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
    f.称量准确,每袋误差不得大于±5%,扎口要牢固,包装破损的炸药不准出厂;
    g.及时将包装好的炸药送交爆破器材库。
    2.7检验
    2.7.1检验原则:
    a.产品入库前应进行检验;
    b.每批检验产品的重量不得超过20t;
    c.产品出厂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
    d.每批炸药应检验含水率及测试殉爆距离;炸药的组成及猛度至少每10天测定一次;炸药的爆力仅在生产定型时进行测定;
    e.药卷的外径、装药净重和密度可在工序中进行检验。
    2.7.2炸药的爆炸性能检验必须在专用的试验场进行。试验场宜设在厂区的偏僻地带。试验场的准备间距离试验场不应小于35m。殉爆试验场边缘距离其它建筑物不宜小于200m.
    2.7.3炸药试验地点及附近地面不得有石块和含有块状物的土壤。
    2.7.4试验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不得留有残药。
    2.7.5炸药的爆炸性能检验应有块人负责,无关人员应远离试验场。
    3贮存与运输
    3.1贮存
    3.1.1生产区内应尽量减少炸药的贮存。硝酸铵总库可设在生产区内,单个硝酸铵库的贮存量不得大于400t。
    生产区内单个炸药转手库的贮存量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转手库的贮存量不得超过3天生产用量;炸药成品转手库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生产量。
    表1单个炸药转手库最大允许贮存量

    3.1.2转手库的炸药应及时运到爆破器材总库存放。
    3.1.3爆破器材总库存区的单个仓库中贮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得大于表2的规定。
    表2爆破器材单个仓库的最大允许贮存量

    3.1.4各种爆破器材的均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如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可按表3的规定存放。但在转手库存放不同种类的爆破器材,应分别贮存在相互隔开的贮存间内。
    表3各种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注:
    ①“+”号表示横行与竖列的两种爆破器材可以同库存放,“-”号则表示有可同库存放。
    ②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均应满足同库存放的要求。
    ③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
    3.1.5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3.1.6库区内禁止存放与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3.1.7爆破破器材应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3.1.8必须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账物相符。
    3.1.9发现爆破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2运输
    3.2.1机动车辆不得直接进入A、B、C级建筑物内,宜在门外2.5m处进行装卸。
    3.2.2装卸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炸药与其它货物混装;
    b.严禁摩擦、撞击、拖掷炸药;
    c.装载高度不得过且过超过车厢边缘;
    d.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e.装卸尽可能在白天进行;
    f.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3.2.3炸药出厂运输时,包装必须完好无损。
    3.2.4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3的规定。
    3.2.5汽车运输爆破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b.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有专人在车厢押运;
    d.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光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e.两辆汽车行驶时的间距:在平坦的道路上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f.在寒冷地区,冬季运输要采取防滑措施。
    3.2.6禁止有柴油车、三轮车、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拉机、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4电气安全
    4.1一般规定
    4.1.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4.1.2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4.1.3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4.1.4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线路的电源开关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4.2电气设备
    4.2.1安装在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
    4.2.2正常运行和操作时能发生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尽量安装在危险场以外。
    4.2.3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有过负荷可能时,应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装置。
    4.3供电配电及照明
    4.3.1电源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宜采用专线供电。与期货用户共线供电时,在一条线路上的分支不宜超过3处,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3.2厂区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层次,一般不宜超过两级。
    4.3.3夜间工作时,工房和通廊应有足够的照明。
    4.3.4在有爆炸危险的主要生产间,宜设事故照明。
    4.3.5倒闸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发生疑问时,必须向值班调度制造,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4.3.6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5采暖与防火
    5.1炸药生产工房的采暖
    5.1.1炸药生产工房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取暖;散热器或水暖管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10℃。
    5.1.2严禁用火炉或其它明火采暖。
    5.2防火
    5.2.1炸药厂必须有消防组织,并与上级消防队有直通电话,应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及消防训练。
    5.2.2在特殊情况下,生产区或库区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2.3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解决。
    5.2.4贮存易燃、可燃液体(如甲苯、一甲胺、柴油等)的仓库、桶装场、泵房等除设消火栓外,还应设泡沫消防器材或其它灭火设施。
    6工业卫生
    6.1每年对炸药生产人员进行体检,发现患有不宜继续从事炸药生产的疾病者,必须调离原岗位。
    6.2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6.3散发药粉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采取局部排风措施。
    6.4装药、包装工房应根据需要及工艺要求,安装直流式空调系统。
    6.5机械排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a.风口位置及入口风速能保证有效地排除药粉;
    b.含有药粉的气流不应通过操作人员的呼吸线;
    c.含有药粉的空气,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d.水平风管内的风速能使药粉不在风管内沉积;
    e.排风管道不宜通过无关房间;
    f.硝铵炸药装药间的排风不准与包装间的熔蜡锅、沥青熔化槽的排风合为一个系统;
    g.混药工房内每台轮碾机,均单独设置排风装置;
    h.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管,风管设有检查孔;
    i.风管和风机每半年拆洗一次。
    6.6炸药生产工房,应设盥洗间和更衣间。
    6.7女工较多的工作场所附近,应设妇女卫生间。梯恩梯粉尘较多的工序,不得安排女工。
    6.8应安装足够的淋浴喷头,淋浴时水温宜控制在30℃以下。
    6.9厂区生活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时,不准供给饮用。
    6.10应使废水清污分流。对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7附则
    7.1各炸药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则。
    7.2本规程如与国家标准、法令、条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标准执行。
    7.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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