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相关单位:
202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汲取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辽宁鞍钢“12·1”脱硫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将近期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案
2022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外包废品回收队伍人员在废品纸箱堆存区吸烟,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未对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瑰都啦咪世纪(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某某处罚款1万元。
二、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2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在对相关举报进行核查时发现,天津市万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022年11月7日进行的排灰管线伴热补漏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案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北洋国家精馏技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在气瓶存放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高发期,随着疫情防控政策持续优化,群众性活动频繁,人流车流增加,部分企业抢工期、增效益意愿强烈,不安全因素增多,加之冬季低温雨雪冰冻及大风大雾等极端天气多发易发,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以上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仍然没有认真吸取近期事故的惨痛教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认真对照自查自纠,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值班值守,严格落实冬季大检查部署要求,在年底前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开展一轮企业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一次全员安全责任制考核,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我局将持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确保2023年“两节”期间我区安全生产稳定运行。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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