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08号
公司名称:天津天通宏齐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3462879T
地址:渤海十二南路109号D12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天通宏齐石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从业人员范小北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核查范小北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取证继续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于2021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证明你单位焊接人员操作证过期未取证继续从事焊接。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范小北从事焊接作业时的2张照片,证明你单位焊接人员操作证过期未取证继续从事焊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0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元整(RMB20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址:天津港保税区临港上午大厦五层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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