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4号
(公司名称):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412836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洪锦杉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中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喷漆室前存放12桶油漆,1桶稀释剂和少量零散汽油,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并提取相关证据,于2021年1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询问调查,证明你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证明你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2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1]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元整(RMB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或者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位 联系电话:84906612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www.tjftz.gov.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