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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提示,保税区企业必看→
1.产权方须遵守动火作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管理使用单位须全面负责本场所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2.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格管控动火作业全过程,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在使用、管理范围内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2.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作业时,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外委、外包单位需实施动火作业的,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使用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对外委、外包单位的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1.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划定安全区域进行;确需室内作业的,场所须处于非使用、非营业状态。
医院、养老院等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须提前完成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制定专项操作、监护及应急预案,使用不燃材料分隔动火区与使用区域,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作业前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向场所内及周边所有单位和人员告知作业时间、区域及风险,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得动火。
将动火作业审批纳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由主要负责人审查,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证需明确风险及管控措施。
1.产权单位或统一管理单位须审核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申请。
2.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固定动火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辨识,确保措施落实。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用工单位须现场核验证书真实性,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定期组织动火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涉及动火作业的有关岗位。
动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一)清场隔离:清理动火现场和动火可能影响范围内可燃物,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用防火材料有效分隔。
(二)设施保障: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消防沙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设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用。
(三)安全警示:设置警戒线、安全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畅通通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遮挡、无堵塞。
(五)规避风险:动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交叉进行。
(六)全程监护: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监督、全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彻底检查现场,清理检查现场是否残留火种,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请各单位对照上述要求逐项落实,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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