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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知
各驻区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以及《保税区 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相关要求,为更好服务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企申报材料
一是关于申请更名及重大变化企业。按照工作安排,保税区科工局正在进行 2021 年度更名及重大变化形式审查工作,并已通知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企业,请接到通知的企业按期将修改后材料报回,保税区科工局将于近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更名及重大变化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是关于重新认定及新认定企业。请按照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执行(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截止日期 7 月 11 日,新认定分两批,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 7 月 29 日、8 月 30 日,已在年度工作安排中通知),请申报企业结合自查表逐项核查,提高申报材料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并与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中信息一致。
二、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与《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对于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严肃处理。
三、反诈骗提醒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委托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也无任何附加条件,望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联系人:温情情、王超
联系电话:84906361
受理地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 C 区 319 室202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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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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