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天津港保税区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第一章 支持生物制造产业化发展
1.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入区经营发展。对新注册的生物制造企业,按照企业实现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保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企业发展金支持。
2.优先保障生物制造项目用地。对技术先进、投资强度高、经济效益好的生物制造项目,经评估后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3.鼓励租用现有楼宇、厂房。对租用现有商业楼宇、工业厂房的企业,特别是生物技术药、微生态菌剂、未来食品与营养、生物基材料及单体、多酶体系、绿色生物工艺等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优质企业,自公司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100%,后两年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5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米,房租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年/平米。
4.支持提供研发生产设施代建服务。根据企业需要,可提供厂房、楼宇等研发或生产设施代建支持,建成后以市场价格租赁给企业使用。
5.支持GMP厂房改造。对生产企业进行GMP厂房改造,可给予不超过改造费用5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米、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点扶持。
6.支持申报经国内外权威组织认证的技改项目。对获得权威国际组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世界卫生组织(WHO)、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认证P3级(ABSL-3)及以上等认证的技改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7.支持“项目+团队”落户。生物制造领域的诺贝尔奖、绿色化学挑战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或相当奖项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等专家带技术和团队来我区进行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
8.支持绿色发展。对购置安装高端三废处理设备的生物制造新投资项目,项目投产验收后,主要污染物(VOCs、NOs)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区排放标准30%以上的,对其高端三废处理设备购置费用给予20%的补贴,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高端三废处理设备主要是指:MVR、三效蒸发、污泥深度脱水设备、钠滤和RO反渗透设备、臭氧氧化、MBR膜处理、UV光解设备、蓄热式催化燃烧、新型催化氧化、节能厌氧反应器、专业脱氮、树脂吸附设备。
第二章 支持生物制造企业研发创新
9.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自主研发、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批并在保税区产业化的生物制造产品分阶段给予资金扶持,通过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评审、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上市审批,按核定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10.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生物制造相关的检验检测平台、中试放大平台、生物安全评价平台和生物制造相关的产品注册服务平台、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CDMO)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体不超过2000万元。生物制造相关的公共平台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上一年度服务金额给予10%补贴,总体不超过每年200万元。
11.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企业从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到保税区产业化或由保税区企业主导产业化的,可给予技术交易金额的1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2.支持开展生产规范认证及品牌建设。对企业首次获得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等国际国内GMP、GLP认证,并在保税区进行生产销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3.探索生物制造产业保税监管模式。依托自贸区政策功能创新,支持生物制造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建设保税研发平台和保税展销平台,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其进口的设备、耗材、试剂等,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探索生物制造进口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制度,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模式和“整批申报、分批核销”通关模式。对生物制造企业进口高端设备的,协助申报进口设备免税优惠政策支持。
第三章 给予生物制造人才支持
14.给予人才奖励。对生物制造企事业单位人才,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协助安排,并按其个人收入形成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前五年100%的奖励支持。区内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个人收入所形成的区可支配财力部分予以100%奖励支持。
15.给予白领公寓租房补贴。生物制造企事业单位为员工租用区内白领公寓的,给予三年100%租金补贴。
第四章 附则
16.本政策适用于在保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物制造相关领域研发、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主要指归属于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涉及生物制造等业态创新企事业单位。
17.本政策与保税区及上级其他政策支持内容相同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具体由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和工业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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