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功能区、街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 39号)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26号),为进一步促进区内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区科委拟定了《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贵单位,请遵照执行。
区金融局区科委
2016年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区范围内企业上市、挂牌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的各类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新区内上市公司的本地重组企业,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新区的本地重组企业,完成重组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
(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或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第五条上述补贴资金由区本级与相应功能区、街镇各分担50%,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在办理与功能区、街镇年终结算时专项上解。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六条企业通过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备案,并纳入滨海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后,方有资质申请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已完成备案的企业还应按照上市或挂牌实际进度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七条企业须按规定日期内向相关部门报备,方有资格申请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
(一)注册地在新区功能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在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区科委报备。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科技企业直接向区科委报备。
(二)注册地在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在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须通过功能区财政局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备。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含科技型企业),直接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备
第八条企业完成改制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备案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企业完成挂牌、报会、上市、重组等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补助资金申请及材料。
注册地在新区各功能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科技型企业),须通过功能区财政局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送材料。注册地在新区各街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含科技型企业),直接向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报送材料。
第十条各功能区财政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将初审结果报送区财政(金融服务)局,由区财政(金融服务)局进行复审。
区科委于每月20日前将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认定结果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函告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根据复审结果及区科委认定结果,于每月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财政(金融服务)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和区科委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区财政(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科委在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每批改制、挂牌、报会、上市、重组企业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认定结果及补助金额。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金融服务)局商区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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