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和《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津保管发〔2015〕37号),加速推进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经济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天津港保税区管辖范围内注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按其修订延续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四条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15〕88号,及按其修订延续的有关规定),通过认定并获得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奖励
第五条(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
第六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一次性15-25万元资金奖励。其中,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销售收入等于或超过5000万元且不足2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销售收入等于或超过2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一次性拨付。
第七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奖励)对通过再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并获得证书后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补贴)对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再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费用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贴资金在企业申报国家高企认定或再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其他
第九条认定奖励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方式、时限等必要内容。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合法申报,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相关奖励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管委会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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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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