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科金〔2017〕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以上市挂牌为目标的科技型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现将《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科技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金〔2016〕1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管理办法》第四条补充如下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如下服务:
(一)应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走访、座谈、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详细了解股改企业情况,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完成股改;
(二)对拟股改的科技型企业提交股改备案申请时,要加强指导,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三)对已完成股改的科技型企业提交的股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指导企业完善、规范申请材料。
二、对《管理办法》第六条补充如下
股改前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应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具备上市挂牌条件,并已制定明确的股改及上市挂牌的计划和时间表。
三、对《管理办法》第十条补充如下
受理机构初审后,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到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核实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股改实际发生费用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补充如下
市科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股改补贴的企业进行评审,市财政补贴金额按照股改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不超过30万元确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补贴或降低补贴上限: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信息不实;
2.企业成立时间少于一年;
3.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0万元;
4.股改前未到市科委委托的受理机构备案;
5.股改前一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1.注册资本低于500万元;
2.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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