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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6〕第006号

发布日期: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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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


    津保社发综执催告字〔2026〕第006号

    徐玉红: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6〕第014号),要求你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而你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你应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缴纳方式:相对人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司法大楼八楼开具《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按照统一缴款书内规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年7月30日

    因相对人电话无法接通,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相对人地址有误,无法妥投。遂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公告开始时间为9月29日。公告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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