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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社发物管处决字〔2026〕第001号

发布日期: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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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


    津保社发物管处决字〔2026〕第001号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7月21日,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流霞路颐景公寓小区内实施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的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圆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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