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6)第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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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东路大唐筑雅园小区内有利用机械修理楼体外檐施工时,将设备放置在绿地内进行压踏,造成损害绿化(草坪)的行为,且到期复查结果不合格。2026年5月13日,你单位到我局接受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其违法行为。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043),你单位递交情况说明书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为证,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元(小写:7480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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