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名称
1.工伤事故备案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填写齐全,单位申报的需盖单位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账户卡或其他有效工商登记信息;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核查后退回);
5.医疗诊断证明(内容清晰完整,加盖诊治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携带医疗诊断证明原件,核查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6.工伤职工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认定自述材料(下载后本人手写,签字,按手印);
8.工伤认定证明材料(两位证明人书证材料,下载后本人手写,签字,按手印);
9.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
二、填报说明
1、工伤事故备案表
工伤事故备案表左上角组织机构代码处须盖申报企业公章;左下角须盖申报企业法人代表章;事故经过须注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详细受伤过程。
2、工伤认定申请表
共四页(包括填表说明)
(1)首页填写:单位申报的,申请人处填写:单位全称;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个人申报的,申请人为职工本人;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本人关系。
(2)受伤害经过:事故经过须注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 详细受伤过程。如叙述受伤经过中工作内容与本人工作无关需提供单位说明,(说明中要注明时间,指派员工去干这项工作的领导的姓名和职务)。
(3)申请事项一栏填写:“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需签字按手印填写日期。
用人单位意见一栏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日期填写报件日期,个人申报的,本栏可不填写。
3、劳动合同或关系证明
携带原件,核对无异后留存复印件,核查后退回。
4、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医疗诊断证明
(1)首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且书写内容清晰,并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只能加盖医疗诊断证明专用章)注:诊断证明上不允许有“建议休假几天、只做保险报销使用其他无效”等字样,没有诊断证明章的需医院开具证明。
(2)诊断证明日期需要与受伤日期相同。例如受伤人1月1日受伤1月10日开具的诊断证明落款日期为1月10日,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此人于1月1日在此就诊”没注明的要求提供当天病历复印件。有骨折的还需要提供X光、核磁、CT等报告复印件。
6、工伤认定自述材料(用黑色签字笔手写)
自述材料须将事故发生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等详细经过,(搬运货物或原料的,要注明货物名称、体积和重量)以手写方式书写清楚,并签字、按手印;右上角须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左下角粘贴自述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个人申报的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7、工伤认定旁证证明材料(两位证明人,用黑色签字笔手写)
证明材料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详细受伤过程以手写方式书写详细,并签字、按手印;右上角须填写本人手机号码,左下角粘贴证明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个人申报的可不加盖单位公章。
8、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分别填写地址确认书,并签名盖章。
9、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员工或受工伤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补充说明
1、交通事故:
(1)交通路线图:网上百度地图下载,线路明确、清晰,标清三点(起 点、终点、事故地点)。
(2)交管部门责任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注:若是上下班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受伤职工不能是主要责任人。
2、暴力伤害:
司法机关处理结论:须提供司法机关处理结论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复印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3、其他
(1)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或拓展活动受伤,应出具工会文件、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家属代理申报的,应出示与受伤职工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无法提供关系证明的,应填写承诺书。
(3)被认定人为派遣员工,应提供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并盖派遣企业公章。
注:申报时间
1.单位申请工伤: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保证自职工受伤次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必须在期限内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延期申请报告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按照批准延期的条件延长,逾期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自工伤发生时起24小时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邮箱:bsgs6299@163.com)。
2.个人申请工伤: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交 书面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工伤认定咨询电话:84906104、84906299。
保税区社险分中心工伤科电话:84906477、84906472(基金支付、费用报销、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等问题请拨打此电话)。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邮编:30030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