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
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号),深入推进本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开展(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与创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劳动用工25人以上的用人单位,独立参与创建活动。劳动用工不满25人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参与区域性创建活动。
第三条 创建活动分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下简称“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和劳动关系和谐园区(以下简称“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其中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分为市、区两级。市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和谐园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区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用人单位申报区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包括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确保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近12个月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近36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视日常劳动关系协调,包括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符合相关规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并按规定备案;
(三)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包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四)注重劳动争议源头处理,包括成立规范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有1名以上取得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的调解人员、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事件;
(五)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依法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并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规章制度、正常提取和使用教育经费保障职工学习培训。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市级和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命名为区级和谐企业或原A级以上和谐企业满2年的;
(二)近60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三)建立基层党组织,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并依法进行备案;
(五)重视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企业具有较强凝聚力;
(六)市级和谐企业应达到的其他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谐园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和矛盾化解机制,近24个月未发生过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
(三)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园区内50%以上的企业被命名为区级或原A级以上和谐企业。
第七条 市、区级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开展年度(以下简称“活动开展年度”)的三季度,用人单位、园区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向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向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行政审批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立的文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六)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等;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市级和谐企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行政审批部门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立的文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复印件;
(五)公司制企业需提供公司章程和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复印件;
(六)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及工资总额(附件6);
(七)基层党组织成立的相关材料;
(八)申报市级和谐企业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现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措施、可复制可推广的相关经验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和谐园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申报(确认)表》(附件4);
(二)园区内企业名单、被命名为区级和市级和谐企业名单;
(三)园区组建工会组织、雇主工作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文件及相关工作制度;
(四)园区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级和谐企业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应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按照职能分工将申报材料转交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确认。
申报市级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应将申报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并经过初审后,出具推荐报告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将申报材料转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信息确认。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确认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活动开展年度的10月至11月,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按照命名管理分工对申报企业或园区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规章制度、职代会实施办法及当年职代会决议、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费凭证、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台账等。
第十三条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通过考察的企业、园区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选择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办事大厅、办公场所、网站首页和用人单位、园区显要位置,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经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命名决定。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在做出命名决定前,将会议纪要及拟被命名的区级和谐企业名单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称号每3年确认一次。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60日,向所在地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提交《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确认表》(附件3)或《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园区申报(确认)表》(附件4),对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称号申请确认;其中,申请确认市级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称号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将确认材料转交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和谐企业、和谐园区未申请确认或申请后未获批准的,3年期限届满后不再拥有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称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其和谐企业称号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应当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查询被命名为和谐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发现和谐企业因劳动关系有关问题依法被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取消其和谐企业称号。
和谐园区发生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及时取消其和谐园区称号。
第十九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接到对和谐企业的举报后,应按照“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认真进行核查,对确实不符合和谐企业条件的,取消和谐企业称号。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取消用人单位区级和谐企业称号的,应及时上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第二十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对被取消称号的用人单位、园区予以公示,该用人单位、园区3年内不得再参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区级和谐企业享受以下政策和待遇:
(一)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用人单位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状、天津市模范集体评选的资格;
(三)用人单位经营者享有参加天津市“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天津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的资格;
(四)在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各成员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在各成员单位组织的会展、企企对接等活动中,向社会重点推介;
(五)将和谐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向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第二十二条 市级和谐企业在享受区级和谐企业对应政策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和待遇:
(一)对市级和谐企业每年定期免费提供包括经济形势及宏观政策、人力资源管理、财税管理等方面的企业运营培训;
(二)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贷款的,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向金融机构进行重点推介。
第二十三条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创建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天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推动创建活动开展。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和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优势,提升企业对创建活动的关注度和认知度,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建立监督举报平台,对创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针对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广泛开展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和访需问策等活动,加大对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帮扶力度,不断拓宽工作渠道,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原A级以上和谐企业,是指依照《天津市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1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补充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90号),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命名的A级、AA级和AAA级和谐企业。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在有效期内的和谐企业、和谐园区继续有效,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继续开展管理服务,其中A级和谐企业参照区级和谐企业管理,AA级、AAA级和谐企业参照市级和谐企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印发的《天津市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1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补充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9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95号);
2、保税区2017年应提交确认表的企业名单
天津港保税区人社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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