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发展前景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单位生产经营满1年,信用记录良好,合法经营,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5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
3.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4.配备2名以上带教老师,且带教老师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0%。带教老师应为单位正式职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具备能够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其中,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50m2。
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或市属、区属重点项目,以及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二)人社部门受理见习基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核准为就业见习基地,免费颁发“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三)就业见习基地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组织就业见习的,应当在特殊情况发生后10日内告知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核实后终止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四)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全市就业见习基地名录。
二、就业见习人员管理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1.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3.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基地要切实保障见习人员各项权益。
1.就业见习基地应合理安排见习时间,确保见习学员在安全、正常、没有人身伤害的环境下见习。
2.就业见习基地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联系业务,不得以“派遣”或“中介”的形式将见习人员委派到其他单位见习。
3.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带教5名见习学生。
4.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每月及时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实际发放见习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
三、就业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对就业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的,给予以下补贴或奖励: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人员,在完成见习之日起30天内,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始为见习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就业见习基地,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奖励。见习期内留用见习人员并申报留用奖励的,见习人员须见习满3个月。对于见习终止时间早于毕业时间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就业见习基地须在见习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进行见习留用,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二)就业见习人员每月见习不足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四、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人社部门应定期对其受理范围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就业见习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就业见习管理部门开展的日常检查,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暂停补贴申报资格,限期整改,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进行申报。
(二)对经核准的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对不具备开办条件的,给予30天的整改期,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对连续12个月不开展就业见习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质。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落实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就业见习政策和经办规定,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质;对骗取补贴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注释:
一、就业见习基地信息变更
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人社部门报告,人社部门核实后在二期系统上进行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新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中英文名称、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变更申请;
(四)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如见习人员涉及同一单位的不同地址,需在申报见习人员备案时注明见习地点。见习岗位地点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后7日内向人社部门报告。
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
就业见习基地可将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每季度报送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进行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应包括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条件、需求人数、见习期限、带教老师情况等信息,使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实现精准匹配。
三、就业见习报名受理机构及材料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对于毕业学年的在校生还可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报名。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在校生还应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四、就业见习补贴发放形式和要求
(一)生活费补贴实行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发放,就业见习基地应为每名见习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按月先行将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就业见习基地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委托代理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费,但需提供与委托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及银行资金往来凭证。
(三)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生活费。
五、就业见习后续管理
人社部门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核查,应填写《就业见习基地核查情况表》(附件6)。核查内容包括见习协议签订、考勤记录、带教老师配备、见习人员在岗情况,未在岗人员应由就业见习基地即时提供情况说明。核查可采取实地、电话、视频等方式,核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核查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并留取相关记录,对于无法核实的见习人员,由人社部门在二期系统进行相应删减。
附件: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保税区联系人:宋馨
联系电话:84912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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