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者提供仲裁申请书原件(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用人单位提供仲裁申请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仲裁申请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对于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受理案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等待开庭。
3.仲裁案件受理后通知被申请人领取答辩通知书。
4.仲裁案件开庭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领取开庭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如需对开庭时间有所调整、案件需要申请中止审理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经仲裁委允许方可延期或中止。
5.案件受理期间,如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对于裁决结果双方当事人有不认可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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