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政策规定,现就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参公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可由记账方式变更为实账缴费方式。
二、选择实账缴费的区,应对本区所属全部机关参公单位统一变更操作。变更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改回记账方式。
三、选择实账缴费的区,应由本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填写《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变更备案表》,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报备请示模板见附件)。
四、缴费方式于每年1月或7月统一变更。自1月起变更的,应于上年12月10日前备案;自7月变更的,应于本年6月10日前备案。
五、变更为实账缴费的机关参公单位,对之前职业年金欠费进行补缴时,仍按记账方式管理。
六、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统筹做好财政预算保障。
附件点此下载:关于XX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方式变更备案的请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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