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号)文件精神,坚持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为目标,遵循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主线,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源头治理,推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打造保税区内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保税区内注册且实际经营、缴纳税收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三条【支持方式】保税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通过政策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责任单位】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联合保税区党建工作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激励标准及具体流程,共同推动保税区内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办法兑现工作。
第五条【工作保障】保税区结合区域劳动关系实际,不断创新完善劳动关系综合治理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水平。在开展宣传培训、经验交流、调查研究、分析评估、咨询指导、纠纷调处、预警防控、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营造和谐氛围。
第二部分 激励措施
第六条【鼓励金激励】按照保税区总工会相关办法给予工会关系隶属于保税区的各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所在工会一次性鼓励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有效期内同级别的和谐企业不重复给予,如有效期内被评选为高级别的和谐企业,则追加给予相应级别的补贴。
(一)由保税区总工会发布鼓励金的申报通知,确定年度申报时间、具体条件、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等事项。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中所示的鼓励金。
(二)企业工会所得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工会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提高职工职业技能水平、增强人文关怀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
第七条【政策激励】
有效期内的区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二)优先支持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三)优先推荐申报工伤预防培训项目。
(四)优先推荐参加“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双一流”高校招聘活动。
(五)优先申报人才项目。
(六)优先推荐参评保税区及滨海新区级“五一”劳动奖。
(七)优先推荐参加群团干部培训。
(八)优先打造先进党组织。
(九)优先推荐参加党务培训。
(十)可以准予三年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有效期。
有效期内的市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除享受区级和谐企业激励政策外,另享有以下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企业培训中心或企业公共实训基地。
(二)优先推荐参评天津市级“五一”劳动奖。
(三)优先享受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政策法规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四)优先推荐参评各级金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五)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六)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优秀)。
(七)可以准予四年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有效期。
(八)在保税区管委会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公布和谐企业相关信息,向社会推介和谐企业优秀事迹。
第三部分附则
第八条【一票否决】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企业,取消本办法有效期内的申报资格:
(一)因劳动保障、劳资纠纷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九条【法律责任】因虚假申报享受激励措施的企业,一经发现将追回鼓励金,取消本办法有效期内的申报资格,并按相关流程停止享受激励政策。
第十条【解释及兑现】本办法由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及保税区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经企业申报、三方综合审议后,由保税区总工会兑现鼓励金,保税区人社局、总工会、党建工作部兑现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