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尽责任
(一)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四)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社局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七)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八)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九)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法后果
违法情形 | 违法后果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 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 提供工程施工合同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 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 工工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 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 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 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 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 欠农民工工资 | 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 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 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
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 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 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 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 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举案说法:因工程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
人工费用,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西青区人社局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该区某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调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因工程质量及工程增项问题发生争议,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针对该问题,西青区人社局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处理结果
在西青区人社局监督下,涉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聘请造价公司,对工程增项进行评估并梳理人工成本,确定工程款中人工费用数额后,及时拨付了人工费,确保农民工足额拿到应得工资。
(三)焦点分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因工程建设复杂性,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易发生争议,往往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地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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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疆港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鄂尔多斯路599号东疆商务中心A2楼2层 | 022-25605489 |
中新生态城 | 天津生态城中新友好图书馆B5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 022-66328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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