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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党的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完善了群众纪律有关规定,为严惩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划出了纪律红线,提供了法规依据。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守党的群众纪律,自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站稳人民立场,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
严守群众纪律的重大意义
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充分体现,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充分彰显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鲜明特色。
严守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章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摆在“六个必须坚持”的首位,鲜明昭示着“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这一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党员干部只有严守群众纪律,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工作始终,全身心投入到为人民谋利益的事业中来,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的愿望、服务人民的需要、实现人民的向往。
严守群众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也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进入新时代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肩负的神圣使命,只有紧紧依靠人民,汇聚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无穷智慧和力量,才能达成这一目标。党员干部只有严守群众纪律,才能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满腔热忱地投入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来,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使中国式现代化拥有最可靠、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源泉。
严守群众纪律,是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群众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事关党群干群关系,是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只有严明群众纪律,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引导党员干部勇担当、善作为,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才能以从严治党新成效赢得人民群众信赖和支持,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严守群众纪律的重要要求
践行群众路线,树牢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从落实乡村全面振兴要求,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发,将原“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此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条例》 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了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修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根本要求,切实将群众利益放在最高位置。
维护群众利益,树牢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党的群众纪律最核心、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行为,人民群众感受最强烈、反映最突出、意见也最大。针对此,《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明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作出了相应处分规定。严明党的群众纪律,就要坚持人民至上,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严明党的群众纪律,就要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从制度层面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该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增强群众监督意识,克服不愿接受监督、不屑接受监督、害怕接受监督等错误观念,形成在群众监督下工作的良好习惯。
严守群众纪律,密切党同人民血肉联系
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紧紧依靠人民、牢牢根植人民、不断造福人民。
知纪明纪守纪,树牢为民造福的政绩观。要用好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经常性、常态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忠诚教育、党纪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净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拧紧拒腐防变的思想“总开关”。党员干部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把人民的需要作为思考问题、谋划政策、推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把群众的急难愁盼当作自己的问题来解决。
强化为民意识,带头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要恪守为民之责、保持爱民之心,强化公仆意识,了解群众盼在何处、难在何处,真正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要在老百姓急难愁盼中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多推出一些民生所急、民心所向的改革举措,多办一些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多到分管领域的基层一线去,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坚决纠正一切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管理监督不松懈。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落实党的群众纪律的监督,对推诿扯皮、雁过拔毛、收受克扣、收取好处、索要钱物等问题要严肃查处问责,并做好源头预防。要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让规矩立起来、严起来,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叠加效应,既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又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作者:周多刚,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市委党校基地研究员、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
来源:“上党课”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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